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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安某甲、安某乙等与安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安某戊;安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安某甲。原告安某乙。原告安某丙。原告安某丁。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化,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安某戊,1954年11月10日。委托代理人李倩,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笔文,中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第三人安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安某甲、原告安某乙、原告安某丙、原告安某丁诉被告安某戊、第三人安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甲、原告安某乙、原告安某丙、原告安某丁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甲、原告安某乙、原告安某丙、原告安某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8元,由原告安某甲、原告安某乙、原告安某丙、原告安某丁减半负担5629元。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刘建明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