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安某甲、安某乙等与安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安某甲;安某乙;安某丙;安某丁;安某戊;安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0573号原告安某甲。原告安某乙。原告安某丙。原告安某丁。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化,湖北浩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安某戊,1954年11月10日。委托代理人李倩,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笔文,中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第三人安某己。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安某甲、原告安某乙、原告安某丙、原告安某丁诉被告安某戊、第三人安某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甲、原告安某乙、原告安某丙、原告安某丁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甲、原告安某乙、原告安某丙、原告安某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8元,由原告安某甲、原告安某乙、原告安某丙、原告安某丁减半负担5629元。审 判 长 周 杰人民陪审员 刘建明人民陪审员 罗金菊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