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行执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10)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瑞丰空心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灞行执字第0009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8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郭卫峰,男。被执行人西安瑞丰空心砖厂。住所地:西安市东郊灞陵路*号。法定代表人相新国,男,厂长。委托代理人王生明,男,195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淑敏,女,194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1)6-70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瑞丰空心砖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私自开采砖瓦粘土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西安瑞丰空心砖厂主要从事实心砖的生产和销售,持陕灞矿采字(93)0001号矿产注册证开采生产砖瓦的粘土。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已于2008年到期、被执行人依然擅自开采砖瓦粘土为由,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停止开采砖瓦粘土、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00万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已主动缴纳罚款3万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市国土发(2011)6-70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00万中,没收矿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不明,系处罚决定主文不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发(2011)6-70号矿产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责令西安瑞丰空心砖厂停止开采砖瓦粘土,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300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爱芳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