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衡水金昌物资有限公司与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秀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金昌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秀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铁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秀华,系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凯兵项目部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7)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9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1年9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至今,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587805元,逾期付款利息2120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905元(自2011年8月29日至2011年10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诉讼费11799元,保全费4520元,以及执行费10731元,共计84380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秀华及衡水昊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所属部门、项目部银行账户存款84380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