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慈执民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陈伯群与陆建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伯群,陆建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462号申请执行人陈伯群。被执行人陆建权。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3号陈伯群与陆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伯群尚有10100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陆建权还应交纳本案诉讼费2320元、执行费141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陆建权无可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陈伯群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4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华   锋审判员 岑 建 标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