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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宁进虎减刑裁定书 (62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进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340号罪犯宁进虎,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金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进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刑期执行至2012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1年9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宁进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3月至2011年8月共获得积极18次,并获得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宁进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进虎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