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庄玉与齐春猛、许秀芹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庄玉;齐春猛;许秀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700-1号原告:庄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齐春猛,男,住齐河县。被告:许秀芹,女,住址同上。原告庄玉与被告齐春猛、许秀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庄玉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齐春猛、许秀芹的存款。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齐春猛在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迎宾分理处的存款(工资)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