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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戴某与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戴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以被告崔某因诈骗罪被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以被告崔某因诈骗罪被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再行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涛审 判 员  周宽明人民陪审员  董洪飞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