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宝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戴某与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948号原告戴某。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诉被告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以被告崔某因诈骗罪被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以被告崔某因诈骗罪被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待刑事案件结案后再行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涛审 判 员 周宽明人民陪审员 董洪飞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