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靖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宏与被告宁强、杨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宏,宁强,杨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王树宏,男。被告宁强,男。被告杨忠,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宏与被告宁强、杨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宏于2011年10月24日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前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