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北民一终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陈娟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娟集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北民一终字第5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娟集,女,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合浦县廉州镇小学教师,住钦州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伍冠明,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上诉人陈娟集因与被上诉人伍冠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浦县人民法院(2011)合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娟集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娟集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娟集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元,由上诉人陈娟集负担。上诉人多交的88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陈娟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万德荣代理审判员 谭雪冰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万 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