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宝顺减刑裁定书 (477)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宝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174号罪犯王宝顺,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金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宝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6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宝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宝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宝顺准予减刑七个月(余刑执行至2011年11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昱审判员 高小林审判员 晏永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