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莲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