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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170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1703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的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