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61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农工,住昌图县宝力农场六分场*组。被告:张某,男,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农工,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