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昌民三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614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6月12日生,汉族,农工,住昌图县宝力农场六分场*组。被告:张某,男,1973年5月24日生,汉族,农工,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明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