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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商初字第149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浙江福鑫龙机械有限公司与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福鑫龙机械有限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1491号原告浙江福鑫龙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美。委托代理人张煊。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守海。委托代理人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福鑫龙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福鑫龙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浙江福鑫龙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