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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王立祥与浙江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祥,浙江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王立祥。委托代理人:朱勤明,浙江沈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60号国际花园B座9楼。法定代表人:吴忠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立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祥诉被告浙江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立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王立祥负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章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