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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柏安与王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柏安,王聪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杨柏安,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聪聪,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柏安诉被告王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柏安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柏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柏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原告杨柏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