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柏安与王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柏安,王聪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杨柏安,男,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王聪聪,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柏安诉被告王聪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柏安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柏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柏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原告杨柏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顾保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虞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