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黄某某、吴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黄某某,吴甲,吴乙,金某某,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81-1号原告:卢某某。委托代理人:成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吴甲。被告:吴乙。被告:金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吴甲、吴乙、金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甲、吴乙、金某某、曹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对被告吴甲、吴乙、金某某、曹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X X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周耀民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