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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开文与景德镇旭通物流有限公司、陈国华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开文;景德镇旭通物流有限公司;陈国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687号申请人:王开文,男,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千山区。被申请人:景德镇旭通物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陈国华,男,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申请人王开文与被申请人景德镇旭通物流有限公司、陈国华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开文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景德镇旭通物流有限公司、陈国华的车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国华驾驶的赣HXXX**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