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陆汉明与宁波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汉明,宁波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675号原告:陆汉明(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04303133),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律师,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注册号:企合浙甬总字第000666号)。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隆顺花园。诉讼代表人:罗杰,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该事务所系被告的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陈斌、岑峰,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汉明与被告宁波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汉明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汉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汉明撤回对被告宁波泰山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陆汉明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