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西监刑执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胜利减刑裁定书 (557)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胜利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255号罪犯刘胜利,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08日作出(2007)阎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胜利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05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06月11日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刑二执字第120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胜利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05月3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胜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9次。本院认为,罪犯刘胜利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胜利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昱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晏永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