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福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俊 诉 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福民一初字第239号原告王俊,男,生于1980年10月11日,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城里街135号6号楼1单元302号。委托代理人宋书娜,女,现住烟台市福山区河滨路56-11号。被告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永波,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烟台市宏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邵 丽审判员 薛 梅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