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白晓洁与黄小燕、林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晓洁;黄小燕;林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399号原告白晓洁。委托代理人木慧建。被告黄小燕。被告林寅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晓洁与被告黄小燕、林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晓洁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人民陪审员 徐小云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