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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二初字第0102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涛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二初字第01029号原告王涛。委托代理人王博,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游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涛承担。审 判 长  朱保建审 判 员  张文兵代理审判员  赵兴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