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二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传福等与安徽省霍邱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福,张西荣,刘金梅,安徽省霍邱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488号原告:张传福原告:张西荣原告:刘金梅被告:安徽省霍邱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坤,总经理。被告:朱保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福等诉被告安徽省霍邱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购房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传福等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霍邱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兴贸路西段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传福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省霍邱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兴贸西段的国有土地使有权如下:1、路北地段界址点9-10-11-12地块之由西向东即12-11点(由西向东长82.25米)9.9米处起向东至72.6米处止,东西长62.7米,南北宽19.97米,面积为1248.3平方米;路北地段界址点13-14-15-16地块之由东向西即为15-16点(由东向西长80.19米)由东向西0米处起至13.2米处止,路北地段界址点14-13地块(由东向西长115.86米)之由东向西34.97米处起向西至48.17米处止,东西长13.2米,南北宽19.96米,面积为265.9平方米,两块合计面积为1514.2平方米。查封期间,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墨 力审 判 员 许 霞代理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华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