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文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崔文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图民初字第979号 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 法定代表人郁秀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延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崔文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文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俊霖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