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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阜民一终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平因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平,于邦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阜民一终字第01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平,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邦清,男上诉人马平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0)界民一初字第0057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平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平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平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芳审 判 员  徐云代理审判员  孙颖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媛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