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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桥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桥初字第00759号原告杨某某,女,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稽文兵,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1968年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