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桥初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桥初字第00759号原告杨某某,女,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稽文兵,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1968年1月3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50元,退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孙云利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拉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