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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268号原告吕某。委托代理人王士富,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离婚的证据不足,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