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丰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通惠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湖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通惠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湖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867号原告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李文秀,董事长。被告北京通惠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北京通湖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翟丽生,董事长。原告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通惠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通湖绿洲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唐山宇锋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德银审 判 员 曹志华代审判员 韩 阳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