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藏西长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藏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碑刑初字第00467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藏某某,男,1964年1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西安市碑林区。2011年8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8月1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藏某某窜至本市东仓门早市,趁被害人于某某购物不备之机,将其裤子口袋内的联想牌XY268型手机一部盗走(经评估价值270元),逃离时被抓获。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人魏某某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指认照片、尿检报告、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藏某某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藏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藏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 欣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巧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