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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苏为国与被告江波、王霞、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为国,江波,王霞,马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569号原告苏为国,男。被告江波,男。被告王霞,女。被告马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为国与被告江波、王霞、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为国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收取200元,由原告苏为国承担。审判员  詹向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双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