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新法执字第663-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郭玉华与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李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玉华,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李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新法执字第663-3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华。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东街*号。被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西安市建东街*号。被执行人李琦。郭玉华与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西安市碑林区太乙路街道办事处环境卫生管理所、李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二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郭玉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琦就李琦所应承担的义务达成和解协议且该部分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二终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李琦所应承担的义务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建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永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