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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慈执民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小芳与苗志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芳,苗志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540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芳,女,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庵东镇元祥村人和街商场弄4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6105228881。被执行人苗志田,男,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所慈溪市庵东镇元祥居委元祥路17号,公民身份证号:330222195009158911。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芳诉被执行人苗志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苗志田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小芳人民币35000元及逾期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75元、执行费425元。现申请执行人张小芳自愿申请对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54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