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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魁与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魁,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刘魁,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丁家山村。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魁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魁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晨阳陶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魁负担。审 判 员 蒋益芬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