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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任令芝与张翠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令芝,张翠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952号原告任令芝,女,1964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李杰,平度敬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翠英,女,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雷少杰,平度瑞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任令芝与被告张翠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令芝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令芝以限期内难以举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令芝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牟晓波人民陪审员  郭才庆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楚伟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