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岑磊勇与沈雨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磊勇,沈雨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商初字第170号原告:岑磊勇,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虞旭挺,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雨衡,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岑磊勇诉被告沈雨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磊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岑磊勇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松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雪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