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铜官民一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铜官民一初字第613号原告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系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本区。被告李某,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系铜陵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本区。委托代理人孟祥霞,女,1948年12月26日出生,住本区。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庭毅的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被告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孟祥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亲生儿子。2004年12月15日,被告与原告之父因感情破裂,经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自自愿离婚,原告由父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原告于2010年6月29日以增加抚养费为由诉至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判决抚养费增加至每月320元。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每月320元的抚养费明显不能维持。原告即将小学升初中,除日常生活开支��,教育费用会逐渐增加。原告从小学三年级开始上剑桥英语的费用及生病、住院,被告从没有经给过一分钱,且每次探望原告的次数越来越少。原告有固定的收入,每月的岗位工资、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等收入总额已超过2000元,同时,首创水务每年都有不同比例的涨工资,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辩称:小学和初中都是义务教育,不存在教育费问题;抚养费去年已由法院判决,仅过了一年多,又起诉要求增加,明显是无理取闹,这一年中我的工资基本没有大变动,现在的每月收入为1530元,每月给付320元,已达到了320元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抚养费应由父母分担,刘某乙的工资比我高,理应多分担一些,若二人平均分担,320元×2=640元,根据铜陵的生活水平,应该是足够了;我已无力增加抚养��,××,××,经常就诊,治疗费等开支加大,每月还要支付房屋按揭贷款600元和给付抚养320元,下余生活费廖廖无几。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另外,刘某乙剥夺我近视儿子的权利,如果今后再发生此类事件,我将不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的婚生子。2004年12月,被告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铜官山区人民法院调解,自愿离婚,原告由其法定代理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原告曾于2010年6月以增加抚养费为由诉至本院,后经(2010)铜官民一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抚养费增加至每月320元。被告现在每月的应发工资为1531元(扣除公积金、各项保险后)。被告××,经常就诊。被告每月要支付房屋按揭贷款约600元,但同时有房屋出租收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已有判决书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但这并不妨碍原告在必要时向被告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考虑物价上涨及原告上学等教育、生活开支增加的因素,根据被告的收入状况和铜陵的实际生活水平,对抚养费应增加为每月400元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某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向原告刘某甲支付抚养费400元(被告李某按月给付,原告刘某甲出据领取)。二、驳回原告刘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核稿:审判员 余卫东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慧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