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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沂南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魏代彬与范红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代彬;范红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沂南保字第547号 申请人:魏代彬,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范红波,男,36岁,职工,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范红波因欠申请人魏代彬欠款20000元,申请人魏代彬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范红波的工资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魏代彬所有的鲁Q2XX**号车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范红波的工资20000元。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薛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