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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0259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方国祥、朱雪林与朱雪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祥,朱雪林,李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2598号原告方国祥。被告朱雪林。委托代理人戴锦明,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祥诉被告朱雪林、第三人李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国祥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国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国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国祥负担。审判员  阳春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