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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陕西某某建设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高某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961号原告:陕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某某镇街道办东祝村某字某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某某号。被告:西安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某某乡。被告:高某东,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某某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高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870元,减半收取293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玉叶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