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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94-32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94-323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94-323号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邵以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云翔,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周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贤、陈少华,均系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三十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三十案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2011)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94-323号共三十案起诉。受理费三十案共42090元减半收取21045元,由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谷宜审 判 员  梁万生人民陪审员  许秀敏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