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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孙威勇、黎辉盛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孙威勇;黎辉盛;林焕章;戴萍萍;夏明风;蔡焕新

案由

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尾中法刑一终字第36号原公诉机关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威勇,绰号“阿威”,男,199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1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辉盛,绰号“大B”、“傻子”,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1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汉真,广东文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焕章,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1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戴萍萍,女,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1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夏明风,别名夏明凤、张玉敏,女,196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小学文化,发廊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息县。暂住地海丰县。因本案于201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蔡焕新,男,194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文盲,发廊经营者,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1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变更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海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威勇、黎辉盛、林焕章、戴萍萍犯强迫卖淫罪、被告人夏明风、蔡焕新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海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威勇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认定被告人黎辉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认定被告人林焕章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认定被告人戴萍萍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认定被告人夏明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认定被告人蔡焕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孙威勇、黎辉盛、林焕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丰县人民法院(2011)海法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海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骆金声审判员  钟荣军审判员  陈朝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