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小科诉马占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科,马占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453号申请人李小科,男,生于1981年4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马占存,男,生于1953年1月25日,回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负责人李宏武,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小科诉马占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两被执行人于2011年10月24日分别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25400.75元及2000元,共计人民币27400.75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李小科,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00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