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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芝商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烟台博海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松原市超泽鑫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博海木工机械有限公司;松原市超泽鑫窗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芝商初字第22号原告:烟台博海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APEC工业园冰轮路47号。法定代表人:刘丽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欣,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松原市超泽鑫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雅达虹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景春,松原市超泽鑫窗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烟台博海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超泽鑫窗业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5日,原、被告双方在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被告从原告处买受液压式L型拼方机一台、液压式双面拼板机一台、梳齿机四台、接指机三台,货款共计人民币60.7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合同约定的部分设备交付给了被告。2009年1月22日,被告偿付给原告部分货款10万元,拖欠剩余款项未付,原告遂具状请求被告偿付货款14.2万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松原市超泽鑫窗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前经本院一次性偿付给原告烟台博海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4000元;二、原告烟台博海木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70元及财产保全费1370元,均由被告松原市超泽鑫窗业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烟台博海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于2011年10月28日前偿付给其3140元。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