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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龙英、胡洪君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马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李龙英,胡洪君,胡洪亚,马腾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陈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伟,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龙英,女,193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洪君,男,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洪亚,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申瑞杰,亳州市谯城区华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腾飞,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亳州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龙英、胡洪君、胡洪亚、马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寿财险亳州市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葛伟、被上诉人李龙英、胡洪君、胡洪亚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申瑞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马腾飞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2月22日12时50分,马腾飞持C1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京N×××××号小型轿车,沿南一环(养生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铁路桥东200M处超速行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向左(向南)横过马路的胡井龙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致胡井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胡井龙受伤后,被送到亳州市人民医院抢救,原告支付医疗费1233元;胡井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亳公交认字(2011)第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腾飞、胡井龙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龙英系胡井龙的妻子,胡洪君系胡井龙的长子,胡洪亚系胡井龙的次子。原告租赁冰棺,并支付冰棺租赁费300元。被告马腾飞的京N×××××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寿财险亳州市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2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胡井龙,男,194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南部新区杨桥村民委员会何大庄,身份证号:××。原审法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被告马腾飞在交通事故中致胡井龙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各项损失为:死亡赔偿金52850元(5285元/年×10年)、丧葬费15110元(2518.33元/年÷12个月x6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65000元,计款132960元。被告人寿财险亳州市支公司作为京N×××××号小型轿车的承保单位依法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保险金111233元(1233元+110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22960元(132960元-110000元),按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由被告人寿财险亳州市支公司赔偿60%,即13776元。被告人寿财险亳州市支公司辩称的驾驶人马腾飞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不符合《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的冰棺租赁费300元、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189元、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费2430.54元,已包含在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之中,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腾飞的赔偿责任已由被告人寿财险亳州市支公司承担,被告马腾飞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寿财险亳州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李龙英、胡洪君、胡洪亚各保险金125009元(111233元+13776元)。二、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马腾飞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李龙英、胡洪君、胡洪亚负担375元;被告马腾飞负担2725元。人寿财险亳州市支公司不服,上诉要求:1、被上诉人马腾飞应认定为酒后驾驶,我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2、原审判决精神抚慰金65000元过高,按照同等责任不应当超过25000元-40000元。理由是:马腾飞经亳州东升司法鉴定所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10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10)为酒后驾驶,GB19522-2004已经废止,而一审法院却仍然用GB19522-2004为依据,明显不合理。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的规定,酒后驾驶行为我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另外,该事故为同等责任,被侵权人应当承担50%的过错责任,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死亡的精神抚慰金不应超过50000-80000元”。结合第26条的规定及该案精神抚慰金不应超过25000元-40000元,而一审法院认定65000元,明显不合理。因此,一审法院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出庭的被上诉人答辩称:1、上诉人应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2、本案仍应适用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04),马腾飞不属于饮酒驾驶;3、精神抚慰金合理、合法。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寿财险亳州市支公司上诉对原审判决未认定被上诉人马腾飞为酒后驾驶和原审判决精神抚慰金过高提出异议,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异议,本院认定如下:被上诉人马腾飞经亳州东升司法鉴定所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10毫克/100毫升,不属于酒后驾驶。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马腾飞属酒后驾驶,不符合《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GB19522-2010)》的规定,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失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对于生命、身体等人格权利而言,任何财产都不能代替,也无法代替。精神抚慰金制的设立是当人格权被侵害时,对受害本人或亲属从金钱上予以抚慰精神痛苦和创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但不得高于80000元”。根据上述意见,胡井龙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获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确定为65000元,计入受害人损失总额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的根据上述意见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后,还应结合第二十六条规定“按前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后,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确定赔偿数额时,并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等因素;即受害人的损失应当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再根据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本案受害人损失总额确定后,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给付精神损害、死亡赔偿金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后,再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妥。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