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林志刚与陕西康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刚,陕西康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林志刚。委托代理人杨培林。委托代理人毛杜波。被告陕西康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康民。委托代理人崔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刚与被告陕西康嘉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商志钢代理审判员 苗卫平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少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