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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西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应文胜与夏群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文胜,夏群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西商初字第89号原告:应文胜,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代理人:胡毅,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群力,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文胜与被告夏群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915元,减半收取5957.50元,由原告应文胜承担。审 判 员 白锡茂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赖芒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