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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黄碧凤与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黄碧凤;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涂国雄;廖维伟;夏晓娟;楼晓东;徐秀珍

案由

行政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东行初字第43号原告黄碧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永生。被告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俞邵平。第三人涂国雄。第三人廖维伟。第三人夏晓娟。第三人楼晓东。第三人徐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碧凤与被告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涂国雄、廖维伟、夏晓娟、楼晓东、徐秀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未就首次转让登记行为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碧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碧凤负担。审 判 长  何焕忠代理审判员  马振强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