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黄碧凤与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黄碧凤;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涂国雄;廖维伟;夏晓娟;楼晓东;徐秀珍
案由
行政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东行初字第43号原告黄碧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永生。被告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俞邵平。第三人涂国雄。第三人廖维伟。第三人夏晓娟。第三人楼晓东。第三人徐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碧凤与被告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涂国雄、廖维伟、夏晓娟、楼晓东、徐秀珍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未就首次转让登记行为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碧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碧凤负担。审 判 长 何焕忠代理审判员 马振强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