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费文鹏与焦爱永、张蕾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费文鹏;焦爱永;张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692号申请人:费文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焦爱永,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张蕾,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费文鹏与被申请人焦爱永、张蕾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费文鹏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焦爱永、张蕾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焦爱永、张蕾的在中国工商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工资)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