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陈永强假释裁定书 (621)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永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320号罪犯陈永强,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于西安市雁塔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5日作出(2004)陕刑一终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永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18日),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1月8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西刑二执字第4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2月28日),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西��监狱于2011年9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永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7年12月至2011年8月共获得积极23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本院认为,罪犯陈永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永强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昱审判员 王康喜审判员 晏永娟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四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