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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1-10-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肖某甲、肖某乙等与萧某、高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某丁,肖某戊,萧某,高某,肖某己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333号原告:肖某甲,西安电子物资公司西北分公司退休职工。原告:肖某乙,华阴县黄河工程机械厂退休职工。原告:肖某丙,西安金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原告:肖某丁,西安光华人造毛皮厂退休职工。原告:肖某戊,西安丝绸一厂职工。被告:萧某,西安火车站退休职工。被告:高某,西安火车站职工。第三人:肖某己,阎良农机管理站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甲、肖某乙、肖某丙、肖光义、肖某丁与被告高某、萧某及第三人肖某己继承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之间就本案继承析产的财产正在另一案进行诉讼,而另案的审理结果,影响本案的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朱绍清审判员  吴养奇审判员  马巧会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丽敏 来自